一、为满足专用车市场产品的需求,加快发展专用汽车产业,提升综合竞争力,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7〕23号)规定,同意十堰市博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十堰市建设年产1000辆专用汽车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018-420383-36-02-058045)。项目单位为十堰市博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
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街江家山路9号。
三、项目产品方案及主要建设内容
购置设备350台套:主要包括新增生产设备194台套,研发设备73台套,检验设备83台套。通过采购第三方底盘,加装专用装置,形成年产各类专用汽车1000辆的生产能力,其中:随车起重运输车600辆,清障车400辆。项目建设期为1年(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
四、项目总投资44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6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800万元。资金来源全部由项目单位自筹。
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丁正勇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100%,为法定代表人。
五、项目招投标请按照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权证〔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 第3965/3967/3968/3971/3972/396-4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项目开工建设前,请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能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及时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