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和省“十三五”节能规划,基本满足地方“双控”要求,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2020年项目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76.1万吨标煤,其中年耗电16608万千瓦时、年耗原料煤34万吨、年耗燃料煤56万吨、年耗新水790万吨。扣减外供弛放气1366万立方米、蒸汽218万吨,折26.52万吨标煤。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为49.58万吨标煤。
二、该项目对宜昌市完成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均有重大影响。项目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单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宜昌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