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湖北能源集团荆门象河风电场二期项目申请报告(修编)》评估意见,原项目场址因受石灰石矿等敏感因素影响,满足不了安装36台风力发电机组的设计标准。为充分利用风能资源,我委同意该项目(项目代码2018-420802-44-02-064668)由设计安装36台单机容量20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变更为30台单机容量2200千瓦和3台单机容量20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年设计上网电量变更为15441万千瓦时,建设规模仍为7.2万千瓦,新增建设一座110千伏升压站。
二、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同意变更选字第16157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部分内容的复函》(鄂建函〔2018〕418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荆门象河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鄂土资预审函〔2018〕4号)等。
三、请湖北能源集团荆门象河风电有限公司根据此批复,依法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严格按照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批复意见和要求开展项目建设,不得违规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四、请荆门市发展改革进一步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协助项目单位抓紧完成项目建设。同时,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
五、其他事项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荆门象河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16〕49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