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枣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变更协合枣阳新市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内容的请示》(枣发改能源〔2018〕5号)、《关于变更协合枣阳新市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内容的请示》(枣阳协合〔2018〕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内容变更事项批复如下:
一、协合枣阳新市风电场工程项目是我委于2015年1月29日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协合枣阳新市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15〕38号)核准的项目。我委于2016年12月28日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协合枣阳新市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文件延期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16〕487号)同意该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延长1年。
二、根据地方政府和《协合枣阳新市风电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版)》复评评估意见,原项目场址因受国家森林公园和矿产资源的影响,不宜继续开展风电项目建设。我委同意该项目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同意鄂规选址420000201400186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和延期的复函》(厅字〔2018〕22号)的要求,就近调整项目场址,建设规模调整为4.7万千瓦,设计安装15台单机容量30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和1台单机容量20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年设计上网电量9356.64万千瓦时。总投资调整为42040.44万元,其中资本金8422.19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0﹪。
三、变更项目核准内容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同意鄂规选址420000201400186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和延期的复函》(厅字〔2018〕22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湖北枣阳新市风电场(48MW)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备案意见的函》(鄂土资预审函〔2016〕273号)等。
四、请枣阳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根据此批复,依法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严格按照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批复意见和要求开展项目建设,不得违规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五、请襄阳市发展改革委和枣阳市发展改革局进一步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协助项目单位抓紧完成项目建设。同时,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
六、其他事项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协合枣阳新市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15〕38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协合枣阳新市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文件延期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16〕487号)执行,若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仍未开工建设,不得再申请延期。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