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来《黄冈市发改委关于对湖北天勤龙感湖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准内容变更的请示》(黄发改能源〔2017〕38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内容变更事项批复如下:
一、湖北龙感湖生物质能发电项目是我委于2010年2月9日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龙感湖生物质能发电项目核准的通知》(鄂发改能源〔2010〕120号)核准的项目。
二、基于设备价格、供货周期、售后服务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以及专家评估意见,我委同意该项目建设内容由1台75t/h高温高压燃烧生物质振动炉排锅炉、1台18MW高温高压凝汽发电机变更为1台85t/h次高温次高压燃烧生物质链条炉排锅炉、1台18MW次高温次高压凝汽式汽轮机和1台20MW发电机组。项目总投资由21538万元变更为23500万元。建设规模按照汽轮机确定,仍为18MW。
三、请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此批复,依法办理环保验收等后续相关手续。落实国家关于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有关规定,遵守不掺烧煤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在重新投运前,进行相关设备的检验、检测和试运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具备投运条件和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后,方可投运,在运营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四、请黄冈市发展改革委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加强对项目防治掺煤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治掺煤。
五、其他事项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龙感湖生物质能发电项目核准的通知》(鄂发改能源〔2010〕120号)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