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列入《湖北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的建设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市(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未列入《湖北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由省政府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2.由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4.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2.其他不需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但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二、除由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其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由各片区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验收权限依照本通知划分的审批权限执行。已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根据本通知规定调整和下放至市(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销。
六、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行政干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不得把降低环境准入门槛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七、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以提升环评效力为目标,完善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确保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八、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现象突出、行政干预严重的地区,应依法实施区域限批,并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25号)及与本通知要求不相符的部门相关政策性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