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组织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宣传推广活动,将各地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广工作纳入金融信用市州考评。建立供应链核心企业名单制,大力推动核心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并主动确认应付账款信息。对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核心企业、小微企业,各地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应优先列为扶持对象,给予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信贷投放,推进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2019年底,全省实现60家以上核心企业加入平台,带动供应链上小微企业依托平台实现年度在线融资规模达到300亿元以上,应收账款融资年度总融资规模达到2000亿元。
二、积极推进“银税互动”。省、市、县三级应建立税务、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畅通“银税互动”工作沟通渠道,切实保证银税合作机制有效运行。加大银税信息交流力度,扩大纳税信用信息主动推送范围,丰富银税信息互换内容。采取银税数据直连方式,加快推进“线上银税互动”,实现“银税互动”金融服务产品全业务、全流程、全环节网上办理。加大“银税互动”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推广“纳税信用贷”“出口退税贷”“云税贷”等金融服务产品,优化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健全完善信贷产品风险管理机制,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拓展“银税互动”合作范围,充分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加强在自助服务、委托服务和服务体验方面的银税合作。
三、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用好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资金,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信贷计划,向小微企业倾斜信贷资源,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鼓励发行小微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盘活信贷资源。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贷款价格,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严格落实收费减免政策,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加大金融科技等产品服务创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提高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健全普惠金融组织体系,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完善支持小微企业的专营机构建设,向基层延伸普惠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考核评估金融机构执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情况。落实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争取对我省担保机构的支持。省财政安排50亿元资本金,壮大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实力,并通过建立省级再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增强其持续发展能力。继续支持市县担保机构发展,鼓励市县建立与小微企业贷款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逐步建立风险分担资金池。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探索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保障+财政风险补偿”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健全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省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和省再担保集团公司运行情况,逐步增加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额度。
五、大力推进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全省境内外各类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00家左右,实现上市公司数量倍增;今年实现全省上市企业新增数量名列中部第一的目标。建立市、县二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深入实施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银种子”计划。推动后备企业分层培育,支持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到主板、中小板上市;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到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到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鼓励外向型企业赴境外上市或发行债券。完善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对企业上市工作采取直通式、定制式方法,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建立拟上市企业“种子板”,引导拟上市企业到四板市场挂牌或展示,先行规范。
六、大力推动重点领域保险业务发展。加大政府推动和财政扶持力度,继续巩固水稻、小麦、油菜、棉花、能繁母猪、奶牛、农房、森林等传统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完善适度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稻和小麦专属大灾保险试点,稳步扩大油菜、棉花、小麦、森林保险覆盖面,提高“两属两户”农房保险保额,降低部分险种费率,积极推进水稻完全成本、制种、育肥猪、马铃薯、巨灾等保险试点工作,建立完善农业保险试点激励约束与退出机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开展水产、柑橘等特色农业保险。支持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保险的推广运用。探索农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支持鼓励发展农业互助保险、险资支农支小贷款等新型农业经营保险。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奖励400万元和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的政策。2017年至2019年,省级每年安排2000万元奖励资金,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方式融资。继续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多种财政贴补奖政策。
八、强化法人金融机构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监管协调机制,共享法人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督促法人机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厘清各责任主体职责边界,落实风险和监督管理责任。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制衡机制,防止内部人控制。加强对法人机构金融业务监管,紧盯重点领域风险,对表外融资、跨金融业态、产品互相嵌套、风控制度缺失等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防范重大风险事件发生。严格执行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和高管人员资质准入管理。严格规范金融机构多牌照经营及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加强对最终实际控制人及资金来源合法性审查和监测,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机构要逐步清理整顿、分类处置。严禁非金融企业挪用挤占金融子公司资金。
九、持续推进重点企业风险处置。各级政府要摸清辖内重点企业风险状况,对杠杆率过高的风险企业要制定针对性的化解风险引导措施。督促融资平台、房地产和重点企业聚焦主业,避免盲目扩张,跨界经营。各级政府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风险监测与评估,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债务上限,将负债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对主业经营良好,暂时出现资金链紧张,或由于个别金融机构抽贷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行动,不抽贷、不压贷、灵活办理企业续贷,不搞“一刀切、急刹车”。鼓励采取企业应急转贷服务、行业应急互助等帮扶措施,缓解企业的资金周转困境;支持企业盘活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偿还债务。指导企业通过开展生产自救、资产重组、债转股、存量盘活、收缩对外投资等方式,积极化解风险。
十、扎实推进金融领域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减少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2018年至2020年力争实现全省非法集资新发刑事案件数、非法集资陈案数逐年下降50%的工作目标。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积极研究互联网金融准入和日常监管安排、监管技术支持、行业自律机制等。大力推动P2P网贷专项整治,完善工作机制,迅速摸清底数,加快分类处置。清理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严禁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持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治理,突出防控资管和同业影子银行风险、产融无序结合风险、不良资产风险。深入推进地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建立高效的交易场所监管协作机制;督促交易场所完善交易制度和规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督导会员机构合法合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