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以“互联网+放管服”改革为导向,以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按照“一网覆盖、一次办好”总体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缴、登记体制机制创新,深化流程再造,进一步减少申请材料、前置条件、办理和审验环节,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技术,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打造运转流畅、便民高效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切实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实现“一窗联办、集中服务”。将房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窗口统一整合到政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交易综合窗口。对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缴、登记业务所需的申请材料再梳理,按照不缺、不漏、从简的原则,制作统一的申报材料目录、办理流程图并对外公布,由不动产登记窗口进行“一窗受理”。对外公示和承诺办理时限,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分类审核、并联办理、集中服务”,各部门对各自事权设置、流程设置、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并分别存档,按需查询。
(二)不断压缩办结时限。除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的继承和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大宗批量不动产登记等较为复杂的情形外,各地要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申报事项,在确保依法、规范、准确的前提下,不断压缩办理时限,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实体经济企业的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基础条件好的地方对部分登记业务实行即时办结。2019年12月31日前实现一般登记、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非住宅等征税需评估的事项、单位转让不动产涉税事项和企业改组改制等涉及不动产等特定事项,以及需补正材料、权籍调查和公告公示的不动产登记,必须明确公布相关环节办理时限。
(三)强化信息共享。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9号)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房管、税务、登记部门信息交换办法,以本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为基础,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技术,升级改造信息系统,通过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实现部门间业务内网审核办理。由地方政府主导,主动承接“互联网+政务服务”涉及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由当前部门间信息系统“点对点”信息共享模式,逐步实现信息系统迁移转换到政府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实行“一个口子”对外发布、查询、分类共享不动产登记结果,确立不动产登记结果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核心地位。
(四)提升登记服务能力。加快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缴、登记线上线下办理深度融合,推进实体大厅服务升级,为大客户、工业企业提供流动窗口服务。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设置自助查询机等设备,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自主查询、打印。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应用,探索网上掌上互补。积极推进“多点布局、同城通办”,通过设立分中心、增加服务网点,满足群众就近办证需求。探索在银行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实现在银行完成抵押登记、融资贷款等业务,最大程度降低制度性管理和服务门槛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延伸至乡镇国土所,通过国土所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投资促进招商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40号)要求,对实体经济企业所属不动产依申请依法作变更登记,优化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流程,缩短抵押登记办理时间,降低企业抵押融资制度性交易成本。
(五)完成数据整合。2018年12月底前,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要求,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原件留存单位相关印章;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全面完成房地数据整合建库工作,全部登记业务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办理,形成空间参考一致、逻辑关系正确、历史信息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加强数据安全工作,健全完善安全保障制度,在数据存储、备份、移交、整合等方面严防信息泄密。
(六)继续深化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的要求,全面梳理再造部门间不动产登记关联业务办理流程,简化不动产登记前置环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和前置环节一律取消,不得纳入不动产登记流程。精简各类证明事项,深入推进服务标准化和“减证便民”行动,取消兜底条款,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清晰指引。
(七)全面推进权籍一体化调查。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要求,大力推进不动产权籍一体化调查,实现成果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做好权籍调查成果的审核工作,依法履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和复制职能。对于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的测量成果(如房产测绘、勘测定界等),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当继续沿用,不再重复测量。对于需要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完成房屋落幢落宗等相关工作的,政府落实经费予以解决。坚决取缔重复收取测绘费、出图费、落宗费等违法违规收费,严禁借不动产登记“搭车”收取配图费、交易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三、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清深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细化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向社会做出承诺,共同推进工作。
(二)密切协同,加强配合。各地要抓紧调整窗口、增设网点,抓紧公布不动产登记“一窗联办、集中服务”业务类型,区分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依法依规制定申报材料目录。加强办事大厅咨询服务,为群众提供清晰指引。
(三)强化监督,严肃问责。省政府将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推进不力、相互推诿造成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舆论。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及时、准确回应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不动产登记“一窗联办、集中服务”顺畅运行创造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