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工作,确保评选表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大力弘扬环境保护正能量,根据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以下简称省环境保护政府奖)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全省环境保护领域最高政府奖励。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面向全省基层一线集体和个人,重点表彰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事迹典型感人、社会影响强烈、示范作用广泛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分集体和个人两个类别。评选周期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委员会。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同志为成员。
第七条 省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评选表彰工作;
(二)审定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管理有关规定;
(三)审定省环境保护政府奖拟表彰集体和个人名单,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审定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主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分管领导共同担任,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务员局等部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九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二)在省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拟定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有关规定,经省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工作,建立并管理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委员会评委库;
(四)负责组织省环境保护政府奖推荐申报、评选、实地考察、公示、表彰及新闻发布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五)受理并处理申报评选过程中的咨询和投诉;
(六)负责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省内环保及科研、法律等方面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省党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历届获奖集体和个人代表以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领导等人员组成,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分管领导担任。
评委会建立评委库,评委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和其他相关单位推荐,并按专业进行分类。评委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淘汰机制,适时进行增补调整。
评委会在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开展评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以评分方式评选出候选集体和个人名单。
第十一条 各市(州)成立相应评选领导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环境保护政府奖推荐申报、合规审核和宣传推广等工作,受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负责组织对候选集体和个人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授予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集体范围为全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范围为全省居民、在鄂工作人员(不含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
第十三条 集体申报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践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切实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措施有力,环境质量改善显著,各项环保指标明显优于国家标准并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二)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且成效显著,无污染事故发生,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环保科技研究达到国际或全国领先水平。
(三)长期从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在该领域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对推动政府解决重大环境问题、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积极关心、支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活动,事迹感人,影响广泛,效果显著,受到国家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
(二)在环境治理、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环保创新和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三)积极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长期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有突出的具体事例或成果,对社会公众具有明显的带动、导向和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推荐为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申报集体和个人:
(一)不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
(二)以已获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表彰的相同事迹,再次进行申报的。
(三)申报资料不实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四)申报集体在五年以内因错误决策或者违法行为等受到处罚或者问责的,其行为在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申报个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国家规定应取得和办理的相关证照及手续不全者。
(六)经审查要求修改后申报表及其附件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 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十六条 按照公平公开、民主推荐、择优遴选、综合评定的原则,突出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创新力、公众影响力和社会贡献力,鼓励社会和公众广泛参与评选全过程。
第十七条 评选表彰年度,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湖北日报、湖北广播电视台、荆楚网等新闻媒体、网站发布开展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同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网站进行公告。评选分推荐(自荐)申报、资格审查、评委会评选、实地考察、审定和公示、表彰六个阶段。
第十八条 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申报分为机关事业、企业性质、社团组织及其他等4类。各地依据申报条件原则上每类只申报1个(名),最多2个(名)。申报采取地方政府推荐、第三方推荐或自荐方式进行。采取第三方推荐方式申报的,一般需经被推荐的集体或个人同意。第三方的范围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权威专家、劳动模范及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物或组织。采取自荐方式申报的,应有所在基层组织(单位)和当地群众10名以上以及上述第三方范围的个人或组织推荐。第三方推荐和自荐不受分类限制。
第十九条 申报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集体和个人,应按要求填报有关申报表格,并将典型事迹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评选领导组织机构。申报材料要事迹详尽、实事求是、客观全面。
第二十条 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州)评选领导组织机构受理。省直单位的推荐申报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作为申报个人对象的,推荐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前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综合治理、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作为申报集体对象或企业负责人作为申报个人对象的,推荐单位应事前征求当地或有管辖权的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安全生产以及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包括征求地方相关部门合规审核意见、实地核查和公示等环节。
市(州)政府评选领导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推荐、自荐及第三方推荐集体和个人的合规审核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组织实地核查,并将拟上报的申报对象及其主要事迹在推荐对象所在地区、单位和市(州)范围内两级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出具推荐意见,于申报截止日期之前以市(州)政府名义集中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直单位申报的集体和个人由省直单位自行组织相关合规审核,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出具推荐意见,于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推荐意见负责。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上报的申报材料和地方(部门)合规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和范围的申报集体和个人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委实名对评选对象逐一打分,按最终得分高低排序取不超过15个(名)集体和个人为候选对象。
评委会由11名评委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领导共15人组成。评委会评委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环境保护厅机关纪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员共同监督下,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为保障评委的充分代表性,评委应按照分类均衡的原则随机抽取。
评委在评选打分前,应提前熟悉、学习评分标准和评分规则,并签订《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委行为规范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后,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候选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以查阅被考察对象的档案资料、实地察看和走访调查的形式进行,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并提出考察意见。
第二十四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省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根据实地考察结论,研究确定拟获奖集体和个人名单,并在省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务员局网站及省内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省领导小组提请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予以表彰。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书面意见;也可在实地考察期间,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考察组提出对候选集体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为确保评选工作严肃性,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就异议事项做出说明并提出理由。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异议和投诉材料后,应及时责成推荐单位及当地环保、人社部门调查核实,提交书面核查报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调查组进行实地复核)。省领导小组审定拟获奖对象名单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异议核查报告一并提交省领导小组研究。经核查,问题属实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取消其评选资格;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处理结果备案并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九条 充分保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需公开的,应当事前征得异议提出者的同意。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三十条 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对获奖集体颁发奖牌,对获奖个人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第三十一条 获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荣誉的集体,相关部门对其环保工程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信贷资金、环保专项资金和政策等方面扶持和支持。获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荣誉的个人,在创办相关环保企业、开展环保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奖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表彰决定,据实计算奖励金额并在省级预算中统筹安排。评选工作经费由省环境保护厅在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参与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活动的评委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廉洁自律有关要求,遵守相关工作准则和规定。在评选活动中,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评选表彰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加评选的集体、个人及相关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已获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荣誉,收回颁发的奖牌、奖章和荣誉证书,并追回颁发的奖金,同时在省人民政府网站和省内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经查实在评选活动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行贿、受贿等行为,或推荐材料严重失实的。
(二)获奖后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或其他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在全国或省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获奖后发生有损于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荣誉的事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评选表彰中关于评选、考察、宣传、获奖对象管理及廉政纪律等配套制度,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