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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9-26 08:38:10

  一、支持民间资本创新发展,增强市场适应力和竞争力

  (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湖北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纲要(2015—2025)》《湖北省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年)》,加快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发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和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按照“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航天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和产业转型升级新动力。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通过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引导过剩产能、落后产能、低效产能逐步退出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加快“腾笼换鸟”、二次创业,提升实体经济资产质量,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63号),对符合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政策的民营企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对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且按要求投保的民营企业,在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差额部分由省传统产业资金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湖北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民营企业联合研究机构通过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多要素、多样化的政产学研用合作。对企业牵头组建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创新,对省内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订出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奖补资金由省与地方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知识产权局)

  (三)加强载体支撑和信息引导。积极支持重大科创载体建设,加快发展产业科技服务示范区,鼓励各类园区、开发区重点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公共技术服务、产业监测等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各级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给予重点保障和推进。充分利用全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省中小企业服务网等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发展、投资、财税、招投标等政策信息和投资结构分布、投资发展趋势、产能结构变化等投资动态信息,引导企业准确选择投资方向,提升民营企业盈利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二、畅通融资渠道,为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

  (四)创新民间投资融资服务方式。鼓励各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的产权性质和业务特点,依托金融资源优势及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为民间资本提供结算、融资、咨询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贯彻落实《湖北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2017—2019年)》,充分利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动产融资。创新信用评级方法,建立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定性与定量相兼顾的评级制度,突出对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及其所处经济环境的评级比重,适度增加信用贷款比例。(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

  (五)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使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工具融资,不断丰富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对拟上市“金种子”、“新三板”挂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发行后备资源民营企业的培育和引导,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民营企业,省政府奖励400万元,分阶段拨付。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六)充分发挥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推动政银企合作,通过设立应急转贷资金(“过桥”资金池)和政银合作基金、政府产业股权跟投、壮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等方式,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项目的信贷投放。积极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各金融机构与各级工商联、商会组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档案或数据库,促进银企信息对称,扩大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加大再贷款、再贴现、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

  (七)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对外投资。抢抓“一带一路”建设机遇,鼓励省内有条件的民间资本加快“走出去”,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国际产能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支持省内民间资本以境外资产、股权或矿权等权益获得国内金融信贷。依托湖北自贸区,争取更多国家层面的金融创新试点示范,积极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和信用保险保单融资,降低出口收汇风险。引导企业利用国际资本市场,通过境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积极争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机构贷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
 

  三、大力拓展投资领域,进一步提升民间投资主体地位

  (八)全面落实民间资本准入平等待遇。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试点开展民间投资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定期调整公布民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任何部门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九)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项目投资。对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中具有稳定收益、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或通过适当补助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的项目,原则上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积极采取多种PPP运作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机会,回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形成新的优质资产,实现投资良性循环。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格收费标准,通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积极创新运营模式、充分挖掘项目商业价值等,分类明确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PPP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市场化融资,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加强与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等各类基金对接,助推项目实施,吸引各类型的社会资本参与我省PPP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物价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保监局)
 

  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民间投资动力

  (十)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2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切实降低民间投资成本。实行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在前期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出让底价按照不低于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工业项目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用地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后可适当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企业按规定落实稳岗补贴。加快完善现代物流体系,创新物流配送模式,严格落实通行费减免政策,降低物流成本。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成果转让、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普惠性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

  (十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再取消或下放一批制约企业生产、投资经营活动的行政权力事项,逐步实现省级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零审批”。进一步简化优化投资报建申请材料、审批环节和审批流程,实现项目审批时间再减一半。大力推进“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验合一”,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图审、联合验收,探索“规划同评”,2018年底前实现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在开发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探索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告知承诺审批制,实行“先建后验”改革。加快“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全省推广“取消办证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告知承诺一批、提高透明一批、严格管理一批”等措施,持续推动“照后减证”。持续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2018年8月底前将新开办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四个环节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6月底前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优化新开办企业银行开户流程,2018年底前实现新开办企业银行开户与设立登记同步申请、并联审批。(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工商局、人行武汉分行)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湖北省专利条例》颁布实施为抓手,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专利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地方专利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快推进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中国武汉(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筹建运营工作,完善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十三)搭建政企沟通的便利化平台。建立政府部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每年走访联系两次以上,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家代表座谈会不少于一次,每半年主持召开民间投资形势分析会不少于一次,每季度主持召开现场办公会不少于一次,定期与民营企业家代表集中谈心。(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

  (十四)狠抓督办落实。要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以更大的决心和气力抓好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细化重点任务,紧抓关键环节,狠抓工作落实。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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