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动目标
贯彻“健康湖北”建设总体要求,落实传染病和食品安全防控措施,开展健康校园建设,全面提升师生健康水平,有效防控传染病流行和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二、行动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小学、中学、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
三、重点内容
(一)学生健康行为养成行动。一是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在食堂、厕所、操场等公共区域设置方便学生洗手的水龙头,每个水龙头服务学生人数不超过50人;城镇学校厕所应达到城市公厕二类标准,农村学校公厕应满足粪便无害化要求;学校内应配备垃圾筒,定期进行垃圾清运;寄宿制学校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并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饮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每年清洗消毒至少1次。二是形成良好卫生行为习惯。教室等室内场所要定期开窗通风换气,春、秋季各开展一次校园爱国卫生运动,以灭鼠、灭蟑、灭蚊和灭蝇为重点,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三是提升学生身体素质。规范作息制度,减轻课业负担,确保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改善学生用眼环境,每天做2次眼保健操,每学期组织2次视力监测,教室采光照明、学生用眼距离、黑板采光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年开展一次常规健康体检。四是完善食品安全环境。学校食堂、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学校食堂配备食品留样柜、带盖垃圾桶、公示栏,应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内容,食品仓库三防设施齐全。
(二)师生健康素养提高行动。一是开展“师生健康中国健康”主题健康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学科教学、黑板报、主题班会、专家讲座、升旗仪式、互联网、广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以及全国和世界健康主题节日,开展洗手、通风、爱眼、爱牙、无烟、防治结核病和艾滋病等健康教育。推广“湖北省健康素养测评”微信小程序进校园,60%以上学生达到健康素养合格水平。二是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学校将食品安全、营养和节约食物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活动。三是健全人格品质,增强健康意识。初、高中应开设健康教育课程,设置性教育等生理卫生课程;高中及大学要通过艾滋病感染者案例警示教育,促进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性道德和性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四是整合健康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共青团、青年志愿者、学生社团等组织,调动广大学生参与预防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积极性,并在资金、场所等方面提供支持。
(三)学校卫生制度落实行动。一是落实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学生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学生预防接种查验证制度,健康教育制度,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其中,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要纳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初中升高中的新生入学要将结核菌素实验(PPD)作为健康体检必查项目;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纳入高中及大学新生入学必修课程。二是建立学校卫生保障机制。学校卫生室/保健室规范设置,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至少配备1至2名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由县级教育、卫生计生部门统筹安排,按照就近原则指定医疗机构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指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学校卫生工作。三是规范传染病疫情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与处置。当学校发现师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或突发不明原因死亡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小时内)向辖区疾控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卫生计生部门依法对确诊学生进行隔离或者医学观察;配合属地疾控机构对疫点开展消毒、疫情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采取临时停课或暂时关闭措施,并配合属地疾病控制机构对学校人群进行预防服药和应急预防接种工作。当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报告并处置。
(四)食品安全治理提升行动。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校园食品店和学校食堂管理。一是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每学期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报告。二是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体检,落实晨检制度,每年参加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严格管控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关键环节。三是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采购储存,确保索取的进货票据齐备、有效,确保食品来源正规、渠道清楚、质量可靠,发现问题可及时追溯。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责任。各地卫生计生、教育和食药监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并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综合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对学校的技术指导、健康宣传教育和疫情规范处置,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设立(或指定)学校卫生监督科(处)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确保学校卫生监督全覆盖;各级食品安全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学校卫生以及食品安全的监督执法;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
(二)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督导检查。各地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指导,强化督办,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本地学校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作,要根据本行动方案,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立即整改,并尽快将整改自查报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各地在专项行动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加强技术指导,把问题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并采取定期和随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联合督查。
(三)强化结果运用,严肃追责问责。各地、各相关部门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科学落实本地区、本部门学校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责任。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或食品安全事件的,对相关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落实专项行动措施不力、敷衍应付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