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委报送的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成氨结构调整及联产乙二醇项目(一期)节能报告收悉。该项目由枝江市发展改革局备案,主要改建52万吨/年合成氨装置,同时联产乙二醇40万吨/年,硫酸80万吨/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17〕3号)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和省“十三五”节能规划,基本满足地方“双控”要求,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2019年项目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139.68万吨标煤,其中:年消耗原料煤125.29万吨,燃料煤62.69万吨,电力40690万千瓦时。外供弛放气、蒸汽输出能源折19.9万吨标煤。扣减原有装置综合能源消费量89.95万吨标煤,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为49.73万吨标煤。
二、该项目对宜昌市完成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有决定性影响,对宜昌市完成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有特别重大影响。项目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未经节能审查,不得开工建设二期工程。宜昌市发展改革委要报请宜昌市政府从严控制其他高耗能项目的建设,确保节能“双控”目标完成。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拆除现有40万吨/年合成氨和12万吨/年合成氨落后生产线,并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宜昌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