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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一批光伏扶贫剩余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9-04-11 16:04:32
    一、184个项目执行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规定,同意184个选择“全额上网”模式的光伏扶贫项目,执行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98元或者0.85元(含税,具体项目、标准见附件)。
 
    所批复价格从项目发电机组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在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省电力公司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由省电力公司负担的部分相应调整。
 
    二、6个项目无需单独批复上网电价
 
    根据《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项目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165号)规定,6个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光伏扶贫项目无需单独批复上网电价(具体项目见附件),执行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省电力公司转付。项目自用有余的上网电量,由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并及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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