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批复价格从项目发电机组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在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省电力公司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由省电力公司负担的部分相应调整。
二、6个项目无需单独批复上网电价
根据《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项目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165号)规定,6个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光伏扶贫项目无需单独批复上网电价(具体项目见附件),执行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省电力公司转付。项目自用有余的上网电量,由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并及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