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坪河水电站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7年6月22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溇水江坪河水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07〕1375号)核准的项目。2015年9月22日我委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坪河水电站项目核准事项变更的批复》(鄂发改能源〔2015〕587号)同意将该项目法人由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能源集团溇水水电有限公司。
二、鉴于地质灾害、工程量变化、建设工期延长、物价变化、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投资增加等原因,导致项目总投资增加,结合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省溇水江坪河水电站复工设计和概算报告>的评估报告》(国咨评〔2018〕第B084号),我委同意该项目总投资调整为58.18亿元(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投资调整为8.42亿元)。
三、其他事项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溇水江坪河水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07〕1375号)执行。
四、请你公司严格落实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严格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请恩施州发展改革委加强对该电站建设工作的协调和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对项目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确保溇水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工程社会效益的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