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目标
到2019年,民族乡镇所辖建档立卡贫困村全部实现脱贫出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到2020年,全省民族乡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或超过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且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1万元;各村集体经济收入超过10万元;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达到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努力把民族乡村建设成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生态优美、风情浓郁的美丽乡村。
二、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
(一)落实地方财政责任。民族乡村所在的市(州)和县(市、区)财政按规定设立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少于50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帮扶民族乡镇、村发展,并根据财政增加情况逐年增加。
三、加大对口支援帮扶力度
(二)深化实施“1+1”对口帮扶工程。省直12个对口帮扶单位在各民族乡镇精准脱贫任务完成前保持稳定。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每年为结对的民族乡镇办2至3件实事,同时要创新帮扶模式,拓展帮扶渠道,在教育、科技、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帮扶。各单位每年初要与民族乡镇对接落实项目清单,年中督促检查,年度结硬账。
(三)建立较发达县(市、区)对口支援民族乡镇机制。由全省经济发展综合排名前12位的县(市、区)分别对口援助12个民族乡镇。参加对口支援的各县(市、区)应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1‰安排援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民族乡镇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帮助民族乡镇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各民族乡镇要充分利用好“1+1”工程平台和较发达县(市、区)对口支援民族乡镇机制,积极争取更多的项目和资金支持。
各相关市、州、县也要组织开展对民族乡村实施对口支援帮扶。
四、支持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和特色村镇建设
(四)支持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资源保护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时,要优先支持民族乡村的项目建设,改善其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地方各级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民族乡村公路、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小流域综合治理、林业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
(五)支持民族乡村特色村镇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将民族乡村发展纳入《湖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将有条件的民族乡镇和民族村纳入建设生态型特色小镇和“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助推我省少数民族乡村加快发展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五、支持民族乡村特色产业和生态建设
(六)扶持民族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要指导民族乡村制定完善特色产业发展规划,支持民族乡村发展特色支柱产业,力争形成“一乡一品、一村一业”。省经信委要积极支持民族乡村建设农业信息化示范项目、发展智慧农业,支持有条件的民族乡村发展中草药产业。省人社厅、省商务厅要积极支持民族乡村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特色产业、电子商务创业的支持指导。省财政厅、省民宗委、省人行等要切实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财政、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要加强对民族乡村农(林、牧、渔)业产业发展的项目和资金支持。省文化厅、省旅游委要支持民族乡村积极打造生态旅游和休闲养生基地,加强对民族乡村精品民宿、农家乐综合体建设的指导,推动民族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和旅游扶贫。
(七)推进民族乡村电子商务发展。省委农村工作部等八部门在落实《湖北省农村电商工程三年(2018—2020年)行动方案》工作中,要积极支持民族乡村电子商务建设,推进电子商务进民族乡村综合示范全覆盖。
(八)支持民族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省农办、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要加强对民族乡村在土壤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治理、农村环境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项目和资金上的支持。省环保厅要支持民族乡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中央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储备库,并逐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六、支持民族乡村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
(九)支持民族乡村发展民族教育。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有关项目资金中,支持民族乡村发展民族教育。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民族乡村工作,加大对民族乡村教师的培养;对民族乡村少数民族困难学生实行一对一指导帮扶,加强就业服务。户籍在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高考生,比照享受民族自治地方高考政策。
(十)支持民族乡村繁荣文化事业。要加快推动民族乡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12个民族乡镇全部建成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文化站,所有中心村和民族村建成具有一定民族特色的文化室。省民宗委、省文化厅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庆祝活动和民族乡镇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的指导与支持,力争把民族乡村节庆办成富有民族特色的品牌活动。省民宗委、省文化厅、省体育局要重视民族乡村中小学校民族文化体育工作,加强民族体育基地建设,广泛开展民族体育活动,重视民族乡村民族文化、民族体育人才的培养。省民宗委、省住建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要加强民族乡村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古遗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人的培养和扶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民宗委要支持民族乡村农家书屋提档升级。
(十一)支持民族乡村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发展。省卫计委、省财政厅要加大力度,支持民族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乡、村两级卫生医疗服务体系。省人社厅要督促有关地方按规定将民族乡村居民纳入当地社会保险,努力实现全覆盖。省司法厅要支持民族乡村开展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职能作用,深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要建立完善民族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扩大民族乡村法律顾问覆盖面。要深入推进民族乡村普法依法治理,积极开展“法律进乡村”“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和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活动,切实提高民族乡村公民宪法法律意识和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七、加强民族乡村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加强民族乡村干部队伍建设。要把民族乡镇干部培养纳入各级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机制,按规定配备民族乡镇领导班子。要大力培养、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注重培养长期在民族乡村工作的汉族干部,保持干部队伍合理结构。要将素质高、能力强、敢担当的优秀干部放到民族乡镇培养锻炼,鼓励支持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民族乡镇锻炼成长。继续完善少数民族干部挂职锻炼制度,每年有计划选拔民族乡镇优秀干部到省直对口帮扶单位和有关对口帮扶县市挂职锻炼。省民宗委、省人社厅等要加强对民族乡镇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民族工作干部参加国家和省级基层公务员培训班。县以上人社部门在招录民族乡镇工作人员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职位用于建乡少数民族公民,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适当照顾。
(十三)加强民族乡村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人才有关特殊政策,实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动态调整。省教育、卫计部门要加强对民族乡镇教师、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培训。省农办要加强民族乡村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深入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人社部门要加大对民族乡村技能人才的智力帮扶力度。
八、强化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大力支持民族乡村加快发展,要把对口支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每年都要进行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制定政策措施,落实资金项目,确保对民族乡镇的支持取得实效。
(十五)强化主体责任。民族乡村所在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规定,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问题,制定和落实具体政策措施,大力支持民族乡村脱贫攻坚,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十六)加强监督检查。省民宗委要与省直帮扶单位和有关县(市、区)建立健全帮扶民族乡镇会商机制、联合调研机制和考评督查机制,广泛动员和凝聚各方面力量参与支持民族乡村打好脱贫攻坚战。要定期召开对口帮扶工作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对口帮扶工作检查督办,及时向省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并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