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注重导向。引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发展第一要务、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形成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比学赶超、竞相发展的良好氛围,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在湖北全面贯彻落实。考核指标的设定注重引导各地加快提高发展的“含金量”“含新量”“含绿量”,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质效提升。
(二)注重公平。采取季度考核的形式,兼顾对高质量发展过程及结果的考核,既客观体现各地高质量发展水平,又合理反映各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成效。考核指标的设定体现区域差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要求。
(三)注重运用。评价考核可量化、可比较、可持续,有助于各地了解自身优势,查找存在的不足,统筹协调推进本地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综合运用通报、约谈等多种奖惩形式,充分发挥评价考核激励作用。
二、评价考核指标
高质量发展评价与考核共设置22项指标。具体包括:
(一)规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
(二)工业企业产能利用率;
(三)规上工业企业亏损面;
(四)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五)研究与开发(R&D)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六)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七)高新技术企业单位数增长率;
(八)十大重点产业发展指数;
(九)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十)技术改造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十一)投资项目“两库”转化率;
(十二)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十三)税收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
(十四)实际利用外资占投资比重;
(十五)进出口总额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十六)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
(十七)财政口径政府债务余额占地方综合财力比重;
(十八)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十九)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二十)单位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二十一)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二十二)市州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比。
三、评价考核方法
(一)评价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16个市、州、直管市高质量发展的评价与考核。神农架林区暂不列入评价考核范围。
(二)评价考核频率。
每季度1次,全年4次。
(三)评价考核办法。
按照《高质量发展评价考核指标(试行)》,对各地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1.评分办法。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程度赋予不同的权重,先分别计算共性指标的水平指数、发展指数,再由二者合成综合指数,最后对综合指数进行折算,形成各地高质量发展的综合得分。水平指数根据各项指标的当期实际完成情况计算,反映各地高质量发展现实水平;发展指数根据各项指标比上年同期增减情况计算,反映各地高质量发展进展情况;综合指数反映高质量当期发展的总体情况。
2.排名办法。整体排名与分类排名相结合,在全省排名的同时,按照“一主两副”、区域性增长极、特色产业增长极和直管市三类进行分类排名。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建立省高质量发展评价与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省长任召集人,相关数据评价与考核部门共同参与。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协调有关事项,定期研究推进相关工作,解决评价考核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动态完善高质量发展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二)工作机制。
1.数据采集。评价与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启动评价考核工作,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负责指标数据的收集、核准,提交省统计局汇总。年度数据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省统计局汇总。
2.核查分析。省统计局在收到各部门填报数据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考核数据的核查分析工作。
3.综合考评。数据核查分析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常务副省长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召集评价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共同议定当季评价与考核结果。
(三)质量保障。评价与考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对提供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禁擅自修改评比指标、统计数据,对于篡改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成果运用。评价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文通报,抄送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排名靠后的地区进行约谈。对半年考核排名最后三位的市、州、直管市,由常务副省长进行约谈;对年度考核排名最后三位的市、州、直管市,由省长进行约谈。高质量发展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州、直管市综合考核的重要部分,作为干部考察使用的重要参考。各市、州、直管市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与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