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根据社会领域需求倒逼扩大有效供给的新形势,着力解决社会领域投资放宽准入不彻底、扶持政策不到位、监管体系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充分挖掘社会领域投资潜力,努力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优化质量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增进人民福祉;坚持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在政府切实履行好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同时,把非基本公共服务更多地交给市场;坚持“放管服”改革方向,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政府有规划、社会有需求、市场有前景的社会领域,形成市场多元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发展格局。
二、放宽行业准入条件
(一)医疗领域。
1.大力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技术准入、医保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康复、护理、老年病等紧缺型和特色型医疗机构,引导传统宾馆、餐饮行业转型设置康复院、护理院等,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求。(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
2.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下放社会办医审批权限。优化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全面清理、依法定程序取消不合理审批事项,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和证明材料,禁止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相关政策要向社会及时公开。积极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推广网上审批,实现审批进程可查询。(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3.及时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公立医院改制。对于社会资本举办传统中医诊所、门诊部,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规划中不作布局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先照后证”登记制。(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
4.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占比,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鼓励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二)养老领域。
1.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融合发展、养老产业发展。引导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2.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专业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
3.开展农村幸福院试点。整合利用农村闲置土地、学校、厂房及富余卫生设施等资源进行农村幸福院新(改、扩)建,支持部分农村失能空巢老人抱团互助养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三)教育领域。
1.适当降低民办学校准入条件,简化有关程序,改善审批服务,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允许社会资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参与中外合作办学,依法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3.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重点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高水平、高质量、有特色民办高校发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4.大力发展教育服务外包。采取政府集中购买、学校独立购买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信息化课程、实训实习、教师培训、管理支持、质量检测、就业指导等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四)文化领域。
1.鼓励省内国家级文化创意试点单位与社会力量合资合作设立企业,采取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多种形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责任单位:省文化厅)
2.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捐建、捐助或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重大文化惠民工程、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和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具有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特点的文化设施,支持社会组织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责任单位:省文化厅)
3.贯彻落实国家图书制作与出版分开的改革试点方案,推进图书制作与出版分开,依法定程序推动取消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等行政审批。(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4.鼓励社会力量与国有文化文物单位深度合作,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责任单位:省文化厅)
5.鼓励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创作具有荆楚文化特色的文化旅游剧目。(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旅游委)
(五)体育领域。
1.采取合资、合作、代理、委托、知识产权分享、企业联盟、战略合作伙伴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进入体育用品生产及销售领域。(责任单位:省体育局)
2.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场馆建设运营领域,进一步深化体育场馆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改革。鼓励社会资本打造多元融合的体育综合体,推动现有商业综合体、闲置厂房、旅游景点、户外营地等转型升级,带动体育消费升级。(责任单位:省体育局)
3.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足球、篮球、网球、乒乓球等有广泛群众基础的体育项目,建立职业化俱乐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冰雪、水上、航空、户外运动、汽车、摩托车、电子竞技、体育旅游等新兴体育产业领域,满足消费者的多元化、个性化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体育局)
4.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申办、承办高水平体育赛事,创新商业运作方式,提升商业运营水平,打造一批国内外体育品牌赛事。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中介行业,开展赛事策划、推广和运营。(责任单位:省体育局)
5.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创办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将其纳入全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享受同等激励政策。(责任单位:省体育局)
三、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
(一)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结合其平均收益低、回报周期长等特点,研究制定有利于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探索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进行融资,满足日常运营资金需求。(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规范发展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参与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运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作用,支持设立社会领域相关产业基金,吸引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资我省社会领域重点发展的产业。加快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建立以融资担保功能发挥和风险防范为核心指标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评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
(三)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加强抵押品分类、估值、抵质押率设定等重点环节的风险管理。引导社会领域企业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融资等多种形式,实现专利技术的资本化和产业化。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政策,研究设立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准备金,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保险。(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保监局)
(四)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开发有利于社会领域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还贷周期和贷款利率,帮助社会领域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五)支持社会领域企业用股权进行质押贷款,推动社会领域企业用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进行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积极搭建社会领域相关产业融资、担保、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完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推动金融机构扩大社会领域相关产业信贷规模。(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政府金融办、湖北银监局、省民政厅、省教育厅)
(六)发挥行业协会、开发区、孵化器的沟通桥梁作用,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接,引导企业有效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政府金融办、湖北证监局)
四、大力促进融合创新发展
(一)根据资源条件和产业优势,科学规划建设社会领域相关产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在准入、人才、土地、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社会领域相关产业,推动医疗、养老、体育休闲、文化旅游等产业相互融合,促进全产业链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二)落实国家医养结合管理和服务规范、城市马拉松办赛指南、汽车露营活动指南、户外徒步组织规范。推动实施文化旅游精品示范工程和体育医疗康复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构建体育旅游产业体系和品牌。(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委、省体育局)
(三)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健康养生机构,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健康养生服务集团或连锁机构。促进中医药与养生养老产业融合,探索集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于一体的中医健康养生养老新模式。促进中医药与旅游产业融合,建成随州、恩施、神农架、武当山、蕲春等10个国内知名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区,开发推广一批中医药健康旅游商品和服务项目。促进中医药与体育产业融合,积极推广具有中医特色的健身活动。促进中医技术与康复医学融合,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特色康复医院。(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旅游委、省体育局)
(四)实施“互联网+”益民服务,鼓励各行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加强对物联网、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引导整合线上线下企业的资源要素,推动业态创新、模式变革和效能提高。壮大在线教育,建立网络化教育服务体系和资源共享机制,创新教育资源供给模式。完善人口健康信息服务体系,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积极发展互联网健康咨询、健康档案查询、自我健康管理等服务。加快公共文化物联网建设,大力发展电子书、移动多媒体等新业态。依托社会力量建设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推行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五)支持医疗器械、药品、康复辅助器具、体育运动装备、文化装备、教学装备等制造业发展,强化产需对接、加强产品研发、打造产业集群,更好支撑社会领域相关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五、认真落实土地税费等优惠政策
(一)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上述领域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科学、合理安排好社会领域建设项目布局。按照“保重点、保民生、保当年、保开工”的原则,提供优质审批服务,确保项目顺利落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
(二)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列入新兴产业用地支持范围,纳入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事项。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对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用地项目,依法通过招拍挂或协议方式取得用地的,支持其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三)在符合城乡规划混合用地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场所,实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四)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租赁闲置的校园校舍等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整合改造后,优先用于教育、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五)严格落实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税收政策,用好、用足、用活有关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支持社会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社会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在个人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非公立医疗、教育等机构享有与公立医院、学校用水电气热等同价政策,落实民办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电气热与工业同价政策,落实大众健身休闲企业用水电气热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政策,落实社会领域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六、加强监管优化服务
(一)加强规划引导。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为统领,科学编制社会领域各行业规划,认真组织开展“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运用好评估结果,切实发挥规划对调控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相关行业部门要统筹事业产业发展,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全行业监管服务,把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本领域作为重要职能工作,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依法依规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加快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实现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各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一网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三)促进从业人员合理流动。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推进医师区域执业注册制度,确定1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积极培育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咨询服务等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工商局)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信用监管。建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共享行业信用信息。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和信用监管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奖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六)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社会领域产业统计工作机制和信息发布制度。在文化、体育、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基础上,定期开展社会领域产业统计调查,加强产业融合发展统计、核算和分析,提升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水平。(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七)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积极宣传社会资本投入相关产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典型,提升社会认可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细化政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