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及农业部等13部委《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17〕1号)等文件要求,为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提高“菜篮子”产品生产质量,保障市场有效供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黄石、襄阳、荆州、宜昌、十堰、孝感、荆门、鄂州、黄冈、咸宁、随州和恩施等12个地级市(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武汉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由农业部牵头的“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负责考核。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等方面。生产能力考核蔬菜播种面积、产量,肉类产量及水产品标准化生产等;市场流通能力考核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建设和零售网点密度等;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考核“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质量安全水平和追溯体系建设等;调控保障能力考核“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价格涨幅、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监测预警与发布平台建设等。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菜篮子”工程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名单附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委农工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食药监局、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和湖北保监局等成员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时间为每两年开展一次,于次年7月底前考核上两年度工作落实情况(首次考核期2017—2018年)。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工作坚持重点考核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考核市(州)人民政府对考核期内“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查报告,于次年5月底前按程序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初步评定。联席会议对自查报告进行评估,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初评报告。
(三)抽查考核。联席会议确定抽查地区,并组成工作组,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定。联席会议对初评报告和抽查考核报告进行审议,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确定考核结果等级,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7月底前报省政府。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由联席会议向各市(州)人民政府反馈,并抄送省委组织部。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要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九条 被考核市(州)要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市(州),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考核成绩,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省农业厅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项考核指标计算方法和评分标准,细化考核流程和要求,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