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为:2017年可再生能源电力受限严重地区弃水弃风弃光状况实现明显缓解,其他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年利用小时数应达到国家能源局2016年下达的本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低于10%、弃光率低于5%)。弃水弃风弃光电量和限电比例逐年下降。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
《实施方案》指出,要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监测评价制度。各省能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按年度提出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将其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重要指标并保持逐年提升,国家能源局将对各地区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国家将综合考虑各省可再生能源资源、电力消费总量、跨省跨区电力输送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确定各省级区域全社会用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最低比重指标。
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各省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时,要预留规划内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电量,并会同能源管理部门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衔接。
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加快推进新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强度降低。积极开展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试点和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输配电价试点,鼓励各类用户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
《实施方案》强调,各省能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有效利用的政策措施。各省能源管理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要依据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本省电网企业等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接入电网和输送、落实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情况的监督。
下一步,省能源局将积极落实《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要求,积极推动我省解决弃水弃风弃光工作取得积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