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0]3131号)和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试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北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的透明度、社会参与度和公众监督力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0]3131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且使用国家或省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选择有关重大项目开展公示试点工作。符合下列情况的重大项目,应当优先选择: (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对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适宜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四条 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要求,加强保密审查,公开的项目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列入公示的项目,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 (www.hbfgw.gov.cn)、项目建设所在地政府主要党报和项目选址地点周边张贴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项目的有关内容。公示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申报单位和建设单位; (三)项目建设地点; (四)项目建设目标及功能; (五)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六)项目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七)负责审批项目单位(具体到处室)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对于拟公示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或批复项目建议书后、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期满后,省发展改革委应及时汇总、归纳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求申报单位和建设单位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和采纳。对涉及环保、土地、城乡规划以及其他部门等方面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同时送交相关部门,供相关部门在进行有关管理工作时参考。征求意见后,要采取多种方式,向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反馈相关信息。
第八条 对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项目申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认真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对公示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要求咨询评估机构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作出评议。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充分研究分析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以及项目单位的说明和咨询评估机构的评议意见,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公示意见和建议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后,应当将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在原公示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暂行办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公示工作。对不按规定开展公示工作,或违反公示程序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依纪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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